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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科研诚信建设的通知》发布:严格中医药科技活动的全过程诚信管理

    近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科研诚信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加强中医药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行业科技创新生态。


      《通知》提出10条具体意见。一是充分认识中医药科研诚信建设的意义。二是建立健全中医药科研诚信建设的工作体系。三是明确中医药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四是严格中医药科技活动的全过程诚信管理。五是加大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查纠和惩戒力度。六是加强中医药科研诚信建设监督管理。七是发挥高水平科研平台的引领示范作用。八是推动中医药科研诚信信息化、数字化建设。九是开展中医药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十是做好舆论引导与合作交流。


      《通知》明确,在中医药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奖励提名、成果登记转化及权益分配等关键环节实行严格的诚信管理。建立科研成果发表管理制度,完善学术期刊诚信制度建设。各责任主体要开展常态化的自查自纠与专项联合整治相结合,对失信行为“零容忍”。要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逐步推进评价活动,将结果纳入各地各单位中医药科技发展指标。要建设科研诚信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建立科研失信行为清单,逐步实现一定范围、一定权限的共享共用。在科研活动中规范使用人工智能技术,避免因误用、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科研诚信风险。


      下一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统筹建立中医药科研诚信协调机制,督促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医药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单位按照要求为科技工作者专心搞科研做好服务保障,探索形成更为完善的科研诚信线索受理处置机制,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同时,不断推动中医药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的标准化、信息化、数字化。引导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正确规范地开展学术研究,打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以下内容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官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科研诚信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北京中医药大学,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共同修订的《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科研诚信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中医药科研诚信建设的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科研诚信建设纳入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并作出具体部署。中医药领域各单位和相关人员要高度重视中医药科研诚信工作,把科研诚信作为中医药传承创新的生命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科研诚信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和机构发布的关于科研诚信的各项办法、规范和措施,不断优化中医药科技创新环境。

      二、建立健全中医药科研诚信建设的工作体系

      建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筹,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各中医药领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开展中医药科研活动以及参与中医药科技活动管理与服务单位共同参与的科研诚信共治共享工作机制。各参与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实施机构,探索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设立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并在经费、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作用,为中医药科研诚信建设提供学术支持。

      三、明确中医药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

      中医药领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开展中医药科研活动以及参与中医药科技活动管理与服务的单位是中医药科研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各责任主体要围绕监督管理、教育引导、调查惩戒等领域开展重点建设,完善本单位中医药科研活动管理制度和要求,制定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受理投诉举报,完善调查核实流程,实施监管与惩戒。涉及教育教学、临床实践、科技活动与管理、成果评价与转化、人才选拔与考核等工作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建设措施并落实。

      四、严格中医药科技活动的全过程诚信管理

      各地各单位要在中医药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奖励提名、成果登记转化及权益分配等关键环节实行严格的诚信管理。将是否存在科研失信记录列为中医药科技活动和人才选拔培养等领域各类评价的否定性指标。结合有关机构发布的预警名单、“黑名单”、不良记录等,及时警示提醒,做好审核把关。各单位要建立科研成果发表管理制度,科研人员应在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前开展自查,做好原始数据和文件记录的备案。科研团队、科研人员对外发布科研成果,不得弄虚作假、夸大宣传。涉及突破性科研成果或重大科研进展的,应事先报学术委员会审核把关,并报经科研管理机构备案。对于本单位主办的学术期刊,要完善学术期刊诚信制度建设,加强出版过程的科研诚信把关。

      五、加大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查纠和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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